翠屏國中小志工團權利與義務
志工團自律公約 頒布日期:95年9月8日
1、團員須協助學校發展校務,但勿干涉學校行政。
2、團員間勿牽涉金錢借貸與推銷之情事。
3、出入校園執行服務時應穿著志工制服、佩帶志工證。
4、參與服務時,團員務必守時,因故不能出席,請事先告知夥伴或組長。
5、若有毀損學校與志工團信譽之不實謠言,應通知輔導室主任或團長,避免以訛傳訛。
6、『互助、互信、互愛』是團員間共同精神守則。
7、尊重每個團員的隱私並保守之。
8、遵守本團章程及決議案。
志工之權利與義務 以下內容摘錄自「高雄市各級學校推廣志願服務工作研討會資料」
壹、志願服務法:
一、公布:民國90年1月20日公布志願服務法,志願服務時數開始採計。
二、志願服務之定義:民眾出於自由意志,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,秉誠心以知識、體能、勞力、經驗、技術、時間等 貢獻社會,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,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。
三、主管機關:
(一)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內政部,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,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
(二)目的事業主管機關: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、教育、輔導、文化、科學、體育、消防救難、交通安全、環境保護、衛 生保健、合作發展、經濟、研究、志工人力之開發、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。
(三)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。
四、教育訓練: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,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:
(一)基礎訓練課程,共計12小時。課程內容如下:
1.志願服務的內涵--2小時 2.志願服務倫理--2小時 3.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、快樂志工就是我(二者擇一)--2小時
4.志願服務經驗分享--2小時 5.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--2小時 6.志願服務發展趨勢--2小時
(二)特殊訓練課程,共計12小時。課程內容包括:
1.社會福利概述--2小時 2.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--2小時 3.人際關係、說話藝術、團康活動(三者擇一)--2小時
4.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--2小時 5.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--2小時 6.綜合討論-集思廣益論方法—2小時
五、志工之權利及義務:
(一)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:
1 .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。 2.一視同仁,尊重其自由、尊嚴、隱私及信仰。
3.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,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。 4.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。
5.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、設計、執行及評估。
(二)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
1.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。 2.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。 3.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。
4.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。 5.服務時,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。 6.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保守祕密。
7.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。 8.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。
六、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:
(一)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,必要時,並得補助交通、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。
(二)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,因升學、進修、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,得發給服 務績效證明書。
(三)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,將汰舊之車輛、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;車輛得供有關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使用。
(四)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。服務績效特優者,選拔楷模獎勵之。
(五)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,應給予獎勵,並得列入升學、就業之部分成績。
(六)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,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,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。志工 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、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,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。
(七)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,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。
七、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:
(一)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 賠償責任。
(二)前項情形,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有求償權。
八、經費:主管機關、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,辦理推動志願服 務。
貳、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
一、志工完成12小時之基礎訓練及12小時之特殊訓練課程者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。
二、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、志工姓名、照片、發給服務證之單位、編號等,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。 服務證僅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,不作其他用途使用。
三、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。
四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,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2張,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,並轉發所屬 志工。
五、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,不得轉借、冒用或不當使用;有轉借、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應予糾正並註記,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。
六、志工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,紀錄冊應繼續使用。
七、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,志工得請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補發。
八、紀錄冊之登錄,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人員辦理,並應注意下列規定:
(一)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,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。
(二)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,不含往返時間。
(三)加蓋登錄人名章。
九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,得收回服務證,並註銷證號。
十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,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。
十一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檢服務證及紀錄冊之使用情形。
參、中央主管機關--內政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
一、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。
二、志工符合前條規定,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7月底前送志願服務單位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於8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,於9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 辦理。
三、本辦法之獎勵,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,以公開儀式行之。
四、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:
(一)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者,頒發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(二)服務時數5000小時以上者,頒發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(三)服務時數8000小時以上者,頒發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五、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發,以每人一次為限。
六、志願服務表垷優良者,申請列入升學、就業之部分成績,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。
肆、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
一、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、戶政、役政、社會、地政、性侵害防治、家庭暴力防治、營建、警政、消防、兒童或其
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15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。
二、志工符合前條規定,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1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志願服務運用 單位於2月底前送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,應審查並造冊,於3月底前送內政 部辦理。
三、本辦法之獎勵,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,並以公開儀式行之。
四、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:
(一)服務時數15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。
(二)服務時數2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。
(三)服務時數25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。
五、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,以每人一次為限。
伍、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
一、本辦法所稱志工,係指志願參與教育業服務者。
二、本辦法所稱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係指教育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(構)、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 政府立案之團體。
三、本辦法所稱教育業務,係指有關學校教育、社會教育等工作。
四、於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連續3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達3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書,且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。
五、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:
(一)銅質獎:連續服務3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300小時以上,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。
(二)銀質獎:連續服務5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600小時以上,頒給銀質徽章及獎狀。
(三)金質獎:連續服務7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1000小時以上,頒給金質徽章及獎狀。
(四)楷模獎:連續服務10年以上,且服務時數累計2000小時以上,或符合第(一)目條件且有特殊貢獻或事蹟,堪為全國志 工之表率者,頒給三等教育文化獎章及證書。
六、志工符合前條規定者,由推薦單位於每年2月底前,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,辦理推薦作業。
(一)推薦程序:由志工所屬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。
(二)教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志工之名額,不得超過該單位服務滿3年年資志工人數之1/10,但志工人數未達10人者, 得推薦1人。
七、依前項規定推薦之教育志願服務志工,由本部先行初審,再邀請專家、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,組成評審委員會複審後, 擇優獎勵之。前項審查,必要時得以訪視或面談方式行之。
八、本辦法之獎勵,以彰顯榮譽、表揚典範為主,於每年以公開方式舉辦之,並得邀請獲獎者舉辦座談會或觀摩活動,以促 進優質經驗分享及交流。
九、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,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入學高中以上學校時,得採計其優 良表現列為部分成績。
十、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,參加教師甄選時,各該學校得於甄選簡章規定其優良表現列為錄取之參考。
十一、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,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,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,由本部公告撤銷其獎項並予追回。
陸、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
一、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於高雄市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75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。
二、志工符合前條規定,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4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志願服務運用 單位於月底前送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,於6月底前送高雄 市政府辦理。
三、本辦法之獎勵,由本府每年辦理一次,並以公開儀式行之。
四、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:
(一)服務時數75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。
(二)服務時數1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。
(三)服務時數125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。
五、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,以每人一次為限。
柒、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
一、志工服務年資滿1年,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,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書。
二、志工因升學、進修、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,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,向志願服務運用 單位提出申請。
三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申請後,經業務相關承辦人、志工督導及負责人覈實審查後,於7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書。
四、志工由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時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裁併、解散或結束業務者,得向承接其業務者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申請發給。
五、志工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申請升學、就業、服相關兵役替代役或其他目的者,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 理。
捌、志工由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
一、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,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,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2張、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 機關申請志願服榮譽卡。
二、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,期限屆滿後,志工得檢具第一點相文件重新申請。志工依前項重新規定申請志願服務 榮譽卡,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。
玖、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
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1年且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,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,得優先服該相關類別 替代役。
拾、志工倫理守則
一、我願誠心奉獻,持之以恆,不無疾而終。 二、我願付出所餘,助人不足,不貪求名利。
三、我願專心服務,實事求是,不享受特權。 四、我願客觀超然,堅守立場,不感情用事。
五、我願耐心建言,尊重意見,不越俎代庖。 六、我願學習成長,汲取新知,不故步自封。
七、我願忠心職守,認真負責,不敷衍應付。 八、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遵守規則,不喧賓奪主。
九、我願熱心待人,調和關係,不惹事生非。 十、我願肯定自我,實現理想,不好高騖遠。
十一、我願尊重他人,維護隱私,不輕諾失信。 十二、我願珍惜資源,拒謀私利,不牽涉政治、宗教、商業行為。